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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山东海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6:55:15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5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9
第六章 信息保密 ......11
第七章 对外信息沟通 ......12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3
第九章 档案管理 ......13
第十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直接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具体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或暂缓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七)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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