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1 16:58:17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人士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 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士变动 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至(九)项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翰博高新材
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
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应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上签字,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二十五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
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