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8-21 17:08:2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4 号
──────────────────────── 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南京新
百,A 股证券简称:600682;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袁亚非,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翟凌云,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怀珍,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利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唐志清,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钱 静,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袁亚非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2 号)、《关于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及袁亚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3 号)(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相关事实和相关公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或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南京新百原子公司南京新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存在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 20.95 亿元、13.76 亿元、15.37
亿元、19.49 亿元;子公司泰州丹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存在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 5.31 亿元、5.47 亿元。南京新百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对应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三胞集团系南京新百控股股东。2017 年 7 月和 8 月,南京
新百子公司以往来款形式间接向三胞集团及其控制企业支付资金合计 4.92 亿元,于当期收回,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期间资金占用,南京新百未按规定披露该情况。
(三)控股股东未按规定报送关联人名单事项
2017 年、2018 年南京新百子公司与南京荥炜电子实业有限
公司、南京方矩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交易 19335 万元,与南京雷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南京博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交易分别 9000 万元、10750 万元。三胞集团作为南京新百控股股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南京新百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且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等回复公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对外担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改)》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告知公司关联关系,导致公司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袁亚非作为三胞集团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对三胞集团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0.1.7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4.1 条等相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袁亚非、翟凌云、杨怀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潘利建、唐志清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副总裁钱静未勤勉尽责。其中,袁亚非、翟凌云、唐志清、钱静对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杨怀珍对公司资金占用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潘利建对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均承担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时任董事长翟凌云、时任财务总监潘利建、唐志清、时任副总裁钱静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杨怀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