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1 18:24:11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
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
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于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审计
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
行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按照审议事项指定的相应人员列席会议,或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并提供必要信息;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该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方可生效。除非经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并保管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