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科技: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8:30:42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沈阳毅昌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毅昌发展”)提供196万元人民 币的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6%。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各股东对其均按 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被资助对象履约能力良好,本次财务资助 事项整体风险可控,借款利率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为满足沈阳毅昌发展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沈阳毅昌发展股东按出资比例向沈阳毅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公司向沈阳毅昌发展提供196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6%。
沈阳毅昌发展提供自持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5-2号101、102、103室(建筑面积:926.92m2)的房屋及其分摊土地作为抵押担保。沈阳毅昌发展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且被资助对象履约能力良好。
(二)审议情况及其他说明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经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且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名称: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3.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5-2号106室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夏裕君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9.00%的股权,广州知识城创新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00%的股权。
8.控股股东:广州知识城创新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4,211,285.75 152,847,746.41
负债总额 47,910,119.44 54,791,304.69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96,301,166.31 98,056,441.72
权益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7,624,203.29 16,565,981.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755,275.41 -3,321,327.79
净利润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
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 5,610,000 11,640,000
裁事项)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沈阳毅昌发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沈阳毅昌发展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对沈阳毅昌发展提供财务资助0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况。
(五)其他股东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广州知识城创新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8日
3.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凤湖四路穗科街3号广州知识城国际领军人才集聚区A03栋首层
4.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戴耀珊
6.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集成电路销售;软件销售;停车场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资产评估;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服务评估;企业管理咨询;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科技中介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专利代理
7.股权结构:广东粤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知识城创新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0.00%的股权,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州知识城创新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0.00%的股权。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就财务资助事项与乙方沈阳毅昌发展签署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助方式:现金借款
(二)资金用途:短期经营周转
(三)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自甲方划出第一笔额资金之日起算
(四)借款金额:196万元
(五)借款年利率:6%
(六)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届满时,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七)担保及反担保措施:乙方同意提供以下物业向甲方借款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其它合理费用。
乙方提供自持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5-2号101、102、103室(建筑面积:926.92m2)的房屋及其分摊土地作为抵押担保。
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擅自处置上述物业并不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挂失、补办上述不动产登记证。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甲方要求乙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乙方没有按期支付利息及偿还借款,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3.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的;
4.乙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甲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
0.5计算,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甲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0.5计算,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的,除应承担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及拍卖等抵押权实现费用及其他费用]。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沈阳毅昌发展为公司参股公司,为满足参股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和沈阳毅昌发展其他股东已按出资比例共同为其提供借款,并收取了资金占用相关成本,风险共担;公司将密切关注沈阳毅昌发展的经营管理,控制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沈阳毅昌发展为公司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沈阳毅昌发展以物业提供足额抵押担保,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满足沈阳毅昌发展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沈阳毅昌发展资信状况良好,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人民币1,96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人民币1,960,000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4%,无逾期的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借款合同》。
(三)《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