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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1 18:42:16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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