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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福瑞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08)

公告时间:2025-08-21 19:05:39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搭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切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
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同意或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有
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并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议;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咨询;收集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信息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报送与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维护与更新披露的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前述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形象,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所处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路演;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一节 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确保在工作时
间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熟悉情况的专人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
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发布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
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节 特定对象接待来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
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二十八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
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来访,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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