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1 19:08:57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结
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在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中山市工商行 在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称“公司”)。 并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47058569R。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务的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经董事会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决议明确其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经理(即《公司法》规定的“经理”,以下同)、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即《公司法》规定的“副经理”,以
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船舶的设计、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船舶的制造、加工、修理、销售;涂料、油漆(以 设计、制造、加工、修理、销售;涂料、油漆(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不含国家 上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不含国家专营专营项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 项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货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 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动)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通股,以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1.00 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37,766.7996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37,766.7996 万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7,766.799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37,766.7996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二)要约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