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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1 19:09:0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2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 3
第四章 总经理的权限 ...... 3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7
第六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 8
第七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 12
第八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 14
第九章 附则 ...... 14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九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或者转授权决定《公司章程》《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的远期、掉期交易以及其他高风险业务的,不得作为日常经营事项全权交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办理);提供财务资助(不包含为合并报表外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经营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交易”不包括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以及公司向
银行借款或申请授信额度,或为自身有关借款合同和授信合同将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直接审批或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但应于审批后 3 日内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经备案后认为不适宜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程序,并视情况提交股东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经理向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向部门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其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
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或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总监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以上条款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实现民主议事、科学决策的目的,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二)有重要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下列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拟定方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战略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
2、公司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
3、拟定公司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可行性论证方案(含成本估算、产品初步定位及项目开发重要节点表);
4、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管控模式、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绩效考核办法的设计与调整;
6、公司融资的方案;
7、下属公司注册资本和合作项目投资额的增减、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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