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9:13:40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审 阅 报 告
大信浙阅字[2025]第 00001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 Zhejiang Branch ,Room 2403, 电话 Telephone: +86(10)8706355
街道江陵路 1782 号 1 幢 24F,Bld. 1,1782 Jiangling Road, 传真 Fax: +86(10)8706355
24 层 2403 室 Binjiang District, Hangzhou,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310052 Zhejiang Province, P.R.
China ,310052
审阅报告
大信浙阅字[2025]第 00001 号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
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 2025 年 1-6 月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这些财务报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
上对这些财务报表出具审阅报告。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 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了审阅业
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
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2025 年 1-6 月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 春
中 国 · 杭 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虞丽惠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和总部地址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由上海延华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4 日经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
立。目前公司注册资本 712,153,001.00 元,股份总数 712,153,001.00 股。公司注册地址及总部地址: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057153P。
公司股票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2178。
本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活动:专注于智慧城市顶层设计、电子政务、智慧医疗、智慧节能、智慧环保、智能建筑、智慧交通、智慧养老等智慧城市各专业领域。
(三)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制定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本报告期末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 2025 年 0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2025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一年 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
准。
(四)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的方法和选择依据
1.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本公司确定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以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原则,从 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以相关项目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财务报表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以是 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导致盈亏变化、是否影响监管指标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 较大影响的因素为依据。
2.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明细项目的重要性
本公司确定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明细项目的重要性,在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基础上,以具 体项目占该项目一定比例,或结合金额确定,同时考虑具体项目的性质。某些项目对财务报 表而言不具有重要性,但可能对附注而言具有重要性,仍需要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财务报表 项目附注相关重要性标准为: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占应收款项 1%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重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单项金额占当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5%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重要的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 单项金额占合同资产 1%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重要的联营企业 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净资产 5%以上
重要的在建工程 期末余额占比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 期末余额占比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超过一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单项金额占应付账款 1%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超过一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单项金额超过其他应付款 0.5%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重要的或有事项 公司将单项或有事项金额超过净资产总额 5%的或有事项认定为重要
或有事项
(六)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商誉价值。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七)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控制的判断标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作为基础予以确定。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的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对其控制: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因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
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2)合并财务报表抵销事项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已抵销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本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母公司的库存股,作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3)合并取得子公司会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该企业合并于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
时已经发生,从合并当期的期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4)处置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八)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