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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9:46:47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21 日(星期四)14:3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鸿荣源
前海金融中心二期 B 座 23 楼;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蔡华波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6,241,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 169,77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6,467,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401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7,167,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7,167,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3%。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071,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6%;反对 1,155,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3%;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997,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31%;反对 1,155,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87%;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改制度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071,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67%;反对 1,156,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8%;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997,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36%;反对 1,156,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28%;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议案 2.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908,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6%;反对 1,319,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8%;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834,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48%;反对 1,319,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11%;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议案 2.0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910,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2%;反对 1,318,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2%;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836,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93%;反对 1,318,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70%;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4、审议通过议案 2.0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更改制度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099,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7%;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025,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5%;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3%;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5、审议通过议案 2.05《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095,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4%;反对 1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021,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1%;反对 1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5%;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6、审议通过议案 2.06《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060,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27%;反对 1,165,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9%;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986,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43%;反对 1,165,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4%;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7、审议通过议案 2.07《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更改
制度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071,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8%;反对 1,155,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1%;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997,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44%;反对 1,155,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7%;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孔维维、程彬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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