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控股:外服控股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9:47:32
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外服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5-029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住所并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
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住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住所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655 号 707 室”变更至“上海市黄浦区会馆街 55 号 12 层”。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程。 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会馆街
试验区张杨路 655 号 707 室 55 号 1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邮政编码:20001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范围是: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咨询 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信息咨询服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税务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处理 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 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发;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商务秘书服务,翻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 翻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国内贸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物业管理。 易代理;物业管理;商务秘书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本条删除
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 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283,496,48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2,283,496,48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人民币普通股 2,283,496,485 股,其他种 普通股 2,283,496,485 股,其他类别股 0
类股 0 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让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