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枪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1 20: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
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
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联
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的通讯方
式。
第十八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成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但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成员应
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成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成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成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
争议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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