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21:10:04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完善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3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4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5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6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6.1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1.6.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1.6.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7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1.9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2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1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1.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1.2 具有本办法第 3.1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2.1.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2.1.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2.1.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2.1.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1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3.1.1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3.1.2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1.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1.4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1.5 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3.1.6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3.1.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3.1.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3.2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3.3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4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4.1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4.2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4.3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4.4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 4.2、4.3 条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
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4.5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实行差额选举的,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4.6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4.7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4.8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 2.1.1 条或者第 2.1.2 条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4.9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5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5.1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5.1.1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5.1.2 对本办法第 5.6 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 3.1
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 3.1.1 条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 3.1.1 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1.3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5.1.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2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5.2.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5.2.2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5.2.3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5.2.4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2.5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2.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5.3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5.4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5.5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办法第 5.6 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实施细则》第 3.1 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 3.1.1 条和《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 3.1.1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5.6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6.1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5.6.2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5.6.3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5.6.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7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5.2 条中 5.2.1、5.2.2、5.2.3项、第 5.6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其余两名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5.8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