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21:09:38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5-039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煤能源或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取消监事会、废止《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二、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同步修订及制定以下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类型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10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11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修订
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
本次修订及制定的相关制度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序号 1、2、8、10 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1.1 为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 为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度,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6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09,923,6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会通过 1.6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 1,109,923,600 元。
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
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1.9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1.10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1.10 在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1.11 在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8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3.1.8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作出决议, 议,
3.2.1.1 公开发行股份 3.2.1.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2.1.2 非公开发行股份 3.2.1.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2.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3.2.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3.2.5……公司因本章程 3.2.3.3、 3.2.5……公司因本章程 3.2.3.3、3.2.3.5、3.2.3.6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3.2.3.5、3.2.3.6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3.1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3.1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3.3.3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3.3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定。
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
度终了前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当其所持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