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5:32:38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
露与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
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的 2 个
交易日内或者减持时间过半前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减持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减持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者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告当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减
持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公司董事会秘书
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
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
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
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
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
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