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5:32:07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
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青岛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
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