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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汇金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8-22 15:48:49

公司代码:603577 公司简称:汇金通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1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3
议案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5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8
议案三、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 52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大会谢绝个人拍照、录音及录像。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股东的发言和质询应尽量围绕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不要给大会议程及其他股东发言带来不必要的延迟。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会议召集人可以合理安排发言环节。
五、本次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采用按股权书面表决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方法请参照本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参加现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如有多名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均应推举一名首席代表,由该首席代表填写表决票。
七、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和大会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止,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八、其他未尽事项请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与登记
召集人和律师有权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
议登记终止。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介绍到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及列席人员,宣布会议开
始。
三、审议有关议案
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3、《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
3.02《关于修订<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案》;
3.03《关于修订<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
3.04《关于修订<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
3.05《关于制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
案》。
四、大会表决
1、主持人提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2、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3、股东投票表决
五、统计表决结果
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六、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宣读大会决议
七、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八、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列席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等相应文件上
签字
九、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互动交流
十、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议案一: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起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根据股东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或者修改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
意变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可以根据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 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
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决策和表决。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在董事会中设立职工董事席位。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本次修订(条款中加粗部分为修订或新增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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