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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华体育: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2 15:59:44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强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是指公司通过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方式进行投入以取得一定收益和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新公司、出资于其他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 股权类投资:包括以业务扩张为目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对外收购和兼并,对所出资公司追加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置换等;

(二) 其他形式的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
第六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和依据;
(三) 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 满足股东对投资的回报要求,投资规模要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金承受能力、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八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作出投资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总裁履行以下具体投资管理职责:
(一) 研究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项目;
(二) 组织投资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三) 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四) 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 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的监控和管理;
(六) 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
(七) 对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款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总裁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如投资导致公司取得对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则应按被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总额、净资产额、营业收入及利润,计算投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营业收入及利润。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以其累计数额计算投资金额。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审核管理为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决策三个阶段。
第一节 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可提出投资需求,项目申
请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申请部门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查研究和财务测算,申请人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和评价通过后,组织编写投资项目建议书报总裁申请立项。如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不符合要求,总裁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提高主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 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初步结论可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裁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对该项目是否立项做出决定。
第二节 项目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考察、调研、评估等可行性论证,组织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和测算。财务评价应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第三节 项目决策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报告》由总裁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流程控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投资意向,组织起草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方案,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公司总裁组织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二)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方案应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并根据投资项目的授权范围分别由公司总裁、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总裁应指定项目负责人组织该项目的洽谈和实施;证券法务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
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合规性;财务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评估、产权交易、验资、收付款等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应材料等。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或转让投资:
(一) 按照投资项目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公司)经营期满;或按照投资项目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二) 投资项目未达到公司对该项投资的预期目标;或由于投资项目(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公司)无法经营;或已投资项目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 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退出已发生的对外投资;
(五) 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及权限同实施投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组建公司,应根据有关章程或协议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运营决策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
(三)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 符合《公司法》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 符合国家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是:
(一) 忠实执行公司及其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 按其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决定,在派驻公司表达意见并进行表决或投票,不得发表与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见;
(三) 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四)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派驻公司的章程,履行董事、监事的其他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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