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浙江龙盛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6:28:31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5-033 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
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
中文全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
司
2 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Longsheng Group
英文全称:Zhejiang Longsheng
Co.,Ltd.
Group Co.,ltd
集团名称:浙江龙盛集团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后续条款自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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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顺延。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5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6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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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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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5,333.186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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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25,333.186 325,333.18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325,333.18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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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