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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告时间:2025-08-22 16:44:38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使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产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推进公司法治建设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监督、评价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有效决议授权外,均不得披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未公开信息;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资料;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召开会议,对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邮
件、传真、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战略投资处负责人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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