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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版)》

公告时间:2025-08-22 18:00:38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总会计师、内部审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
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年报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其他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 3 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 50%。
第八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未披露应当披露的财务资助、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四)未披露其它可能对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结果。
第十二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一)提醒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降级)、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国长电制度〔2022〕1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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