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暨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8:16:47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77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暨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22 日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钧恒”)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空管委会”)签订了共计 45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建设合同,该项目分两期进行。
1、签订《年产 15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
武汉钧恒与临空管委会签订了《年产 15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武汉钧恒在临空管委会辖区内投资兴办年产 15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主要投资生产设备,项目总投资为 2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
2、签订《年产 30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
同日,武汉钧恒与临空管委会签订了《年产 30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在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投资兴办年产 30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主要投资建设厂房、设备等,项目总投资为 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 亿元。
合同签约地:湖北省鄂州市
(二)审议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9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钧恒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钧恒”)在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建设高速率光模块的生产基地,投资金额约为 2 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或 自 筹 资 金 。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2、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9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钧恒增加对外投资额度的议案》。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公司整体战略,武汉钧恒拟增加投资人民币 6 亿元,在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分期建设生产基地,鉴于此武汉钧恒总投资约 8 亿元。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范围内,落实投资细节并签署相关文件。武汉钧恒已完成了全资子公司湖北钧恒的注册设立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
外投资进展及增加投资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3、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授权公司总经理,落实投资细节并签署相关文件。
(三)其他说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1、2025 年 8 月 22 日,武汉钧恒与临空管委会签订了《年产 150 万支光模
块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武汉钧恒在临空管委会辖区内投资兴办
年产 15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总投资额为 2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
2、2025 年 8 月 22 日,武汉钧恒与临空管委会签订了《年产 300 万支光模
块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汇绿生态在临空管委会辖区内投资兴办
年产 30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投资总额为 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
亿元。
二、项目投资合同签署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5200621X4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 3 号电子厂房 5 楼南面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开盛
注册资本:7347.05 万元
成立日期:2012 年 8 月 7 日
经营范围:电子设备、光通信产品(专营除外)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化控制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700MB1E72607Y
所属地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政务服务中心)
(三)其他说明
1、交易各方具备交易履约能力。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交易各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项目投资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一)《年产 15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
合同主体
甲方: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建设年产 150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事宜订立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1、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兴办年产 15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投资生产设备。
乙方项目总投资为 2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注册资本 0.5 亿元。
2、乙方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在甲方辖区实现的年亩均综合税收(全口径)不低于 25 万元,乙方及其关联方五年累计从鄂州海关进出口额不低于 10 亿元。
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向乙方企业提供厂房、食堂、宿舍、南侧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运营,地点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光电子产业园内。具体条件由甲方所指定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口岸和招商服务中心、鄂州临空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及乙方企业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4、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3 年内,为乙方预留二、三号厂房及配套,以供乙方后续租赁使用。项目运营投产后 5 年内,乙方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光电子产业园一、二、三号厂房及配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具体合作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届时与乙方及乙方企业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5、乙方承诺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厂房后 4 个月内完成一期项目设备安装、投产等工作,实现项目试运行,于 2026 年 3 月前纳入甲方统计库。
6、为了乙方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落地,甲方同意在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前提下,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乙方企业支持。
7、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约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乙方或乙方企业未履行本合同之约定,甲方可以取消给乙方企业的支持政策,并追究乙方企业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逾期一年的,甲方有权收回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项目运营场地并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建成投产后第五年结束后 6 个月内,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如考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款,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补缴相关费用;
(3)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企业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和甲方(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用地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的,甲方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企业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指定单位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条件,与乙方(或乙方企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2)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场地,出现非乙方原因而无法使用(或无法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的情形。若持续达 30 个工作日的,乙方(或乙方企业)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九条之约定;
(4)未依法按本合同的约定兑现给予乙方企业的支持政策。
8、其他事项
(1)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都有权向甲方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是兼容的,如有冲突以法律规定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鄂州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
(二)《年产 30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
合同主体
甲方: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建设年产 300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事宜订立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1、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兴办年产 300 万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投资建设厂房、设备等。
乙方项目总投资为 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 亿元,注册资本 0.5
亿元。
2、根据鄂政发[2014]24 号、鄂政发〔2020〕23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及项目类别,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项目(净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0 万元/亩,项目容积率不低于 1.2,建筑密度不低于 40%,绿地率不超过 15%,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乙方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在甲方所在地实现年综合税收(全口径)不低于25 万元/亩。
3、甲方通过法定方式向乙方企业提供用地面积约 76.44 亩(以甲方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绿线图核定的面积为准),用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鄂东大道以南、燕沙路以东、马山路以西、光电子产业园以北,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 50 年。以上用地面积均以最终实际供地红线为准。
4、甲方于 2025 年 9 月底之前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土地招拍挂,乙方企
业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所述项目建设用地(若实际挂牌低价高于前述约定单价,乙方及乙方企业有权不参与该次招牌挂活动),并依法缴交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其中土地出让金分两期付款,首期款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 50%(含竞买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在成交后 3 个月内全部付清。甲方负责乙方企业在缴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明。
5、乙方承诺一期试运行结束(2026 年 3 月底前)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期项目规划设计并依法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甲方承诺协调各部门为乙方项目办理前述手续;乙方承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进度开工建设本合同二期项目厂房纳入甲方统计库,厂房建设开工后 24 个月内二期项目建成投产。
6、为了乙方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落地,甲方同意在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前提下,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乙方企业支持。
7、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约定,若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