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力集团:创力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8:31:19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管理规范科学,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范围参照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六条 董事会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配备充足、稳定、专业的审计人员, 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保护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职务。批准内部审计制度、中长期审计规划等,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依照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授权履行部分审批职能,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结果,督促重大问题整改。
第八条 管理层应支持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保障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本制度履行审计职责。
第三章 审计部门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拟定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年度例行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安排的临时性审计项目,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对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离任时进行任职责任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可以追溯审计其他年度和延伸审计其下属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团队业务水平和道德操守。审计部门必须独立于财务、业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确保监督的客观性。
第二十条 完成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审计部门权限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按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后十五日内,须向审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部门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入职档案、薪酬等人事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开通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系统查询权限,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如需要,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信息,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违规取得资产。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按法定程序予以申请冻结。
审计部门采取前款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集团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可以提
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参加或列席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等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第五章 审计队伍建设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
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制度履职尽责。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计部门拟订年度例行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以外的审计项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程序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前调查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业务、财务、人事等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部门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
审计组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部门做出审计决定时,事先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意见。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同时根据需要抄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依照职权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议,审计委员会收到复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回复。
第七章 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审计整改落实责任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照审计“问题清单”,逐项研究整改措施。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三十日内,将审计整改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审计问题整改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含:( 1 )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2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3 )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4 )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和预计完
成时间;(5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跟踪督促,及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情况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绩效考核和加强监管的重要参考,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依照职责监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事项整改落实。
第五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法取得的资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
(四)拒不整改或整改时弄虚作假的,无理由拖延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审计部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