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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8:56:27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
作内容和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
由 3 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必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于 2 名,并有 1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如《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 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3 人。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 1 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当披露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学历、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
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
量。
第四章 审计监察部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审计监察部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参加有关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联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制定等会议,必须通知审计监察部门参加。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涉及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监察部拟订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公司审计监察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
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根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监察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
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复核审计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
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5 年。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监察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
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监察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
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 公
司原《内部审计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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