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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数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2 18:56:27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筹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补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由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同意后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被委托人、授权范围和期限。
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成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每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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