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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8:56:27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其组织、行为, 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东会, 对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并明确授权范围。出席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参加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会议议程、记录及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以及其薪酬作出决议;
(九)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 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对本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本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进
行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前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 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除应当披露并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股东会授权时, 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
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应召开临时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
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应当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未推举会议主席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如果因任何理由, 股东无法选
举主席,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担任会议主席。
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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