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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8:59:43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
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 审议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六) 审议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七)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担保;
(七)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应
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相关
事宜。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
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
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
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
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公司章程》九十一条关于违规买入情形的,应当对
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
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
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七、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如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
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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