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汇:《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8:59:43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与发挥公司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相结
合。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
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以及对
外借款的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中长期)的授权
1.一年或以上的中长期投资及股权转让:单项对外投资或股权转
让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帐面净值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合并会计报表,以下同)的百分之二十五或以下,连续十
二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且不超
过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一年以内的对外短期投资(含委托理财):单项对外短期投资所
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以下,连续十二个
月内的累计对外短期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且不超
过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授权
本项授权为: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单笔借款金额在一亿
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按借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借外汇兑换
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或以下、连续十二个月内的累计借
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担保(含抵押、质押)的授权
1.为公司自身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
单次担保的债务金额在一亿元人民币或以下、连续十二个月内的
累计担保债务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为公司自身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财产
担保:单次担保的债务金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或以下、连续十二
个月内的累计担保债务余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以下。
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
(四)对出售、收购资产的授权
1.出售资产的授权为:单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占公司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五或以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占
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以下。
2.收购资产的授权为:单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占公司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五或以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关联交易的授权
金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下的关联
交易。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经营战
略、重大战略性投资和重大资本运作等进行可行性研究。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他成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
(二)公司的经营战略;
(三)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
(四)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成员均为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委员
会日常工作。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成员均为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委
员会日常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工作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