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9:00:24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 份 管 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
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详见附件 1、2)。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自通过含有提请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定的会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
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A股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 25%计算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等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证券部)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六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
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时间间隔
不得少于 6 个月,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
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前款所述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收益=反向交易的价差绝对值×本次卖出或买入的股份数量。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信 息 披 露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证券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欲发生变动时(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提交《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详见附件 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订)》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