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9:04:42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ESG 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 ESG 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
督指导公司 ESG 事宜(包括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对董事会负责,履行有关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主持 ESG 委员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 ESG 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审定、签署 ESG 委员会有关文件;
(五)董事会和 ESG 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ESG 委员会委员人数未满足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予以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补足。
第六条 ESG 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ESG 委员会的
日常事务及执行 ESG 委员会决议,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ESG 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影响、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对公司 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 ESG 制度、管理结构、工作机制以及战略规划;
(四)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五)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 ESG 事项的沟通;
(六)监督公司 ESG 目标达成情况,定期检查公司 ESG 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
情况;
(七)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ESG 委员会可根据需求,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或应过半数委员要求而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召集和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书面审议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各委员,若遇紧急事由,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委员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关系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规定人数时,应当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