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2 1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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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经其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公司章程》(2025 修订)(以下称“《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和决议。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或口头证言均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程 序
1、根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章程修改议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
《章程修改议案》对《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如下:
修订前的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东省人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383 号”文、 公厅“粤办函[1999]383 号”文、广东省经济体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 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1999]041 号”文批准以[1999]04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发起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91440800617803532R。
440000000053794。公司于 2003 年 5 月 12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2003]第 4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监发行字[2003]第 4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3 年 6 月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3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者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法定代表人。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一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人、总法律顾问。 顾问、总工程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新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 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 膜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技 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技术进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纸制品制造;纸制 出口;货物进出口;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品销售;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