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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9:18:27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主要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严格依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后发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对外公布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宣传、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宣传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不得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确需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与该等人士和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并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文件,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管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内幕信息报告义务的主要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向其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未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协调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签订保密协议;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
记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对档案内容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八条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尚未依法公开的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活动,或建议他人从事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对于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对于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告知并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认定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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