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9:24:32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但已经公开的除外: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关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大事项范围、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的具体规定填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三),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具体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公司涉及报送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在行政管理部门人员配合下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报送行政管理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已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涉及报送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在行政管理部门人员配合下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内容后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制度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和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还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记录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