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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马A:《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2 19:50:36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条文 修订类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确立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确立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 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全面贯彻落实
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 “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
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1 第一条 修订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件,制定本章程。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 第二条 修订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9 号文批准,以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9 号文批准,以募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得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4403001921834459。 914403001921834459。
3 第八条 修订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4 第九条 新增 --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5 第十条 修订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
6 第十四条 新增 -- 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
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暨 ESG
报告)。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7 第十五条 修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
8 第十六条 修订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9 第二十条 修订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10 第二十一 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
1、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 5,160 万股;
第二十三 1、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2、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290 万
11 条 修订 5160 万股,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股。
2、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290 万 公司发起人均以截至 1993 年 4 月 30 日经评估确认的净
股,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资产出资。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450 万股、面额股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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