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禧科技: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9:59:22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
动等过程中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的规定,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客观原因以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五条 公司被收购,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不履行承诺。
第七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