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禧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2 19:58:45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3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现场方式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已出席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交于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