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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禧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2 19:58:45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适用累积投票方式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5.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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