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上海贝岭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20:43:20
证券代码:600171 证券简称:上海贝岭 公告编号:临 2025-022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五章 党委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 党委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清算 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本章程。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8〕24 号文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8〕24 号文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0587A。 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0587A。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BELLING CO., 英文全称:SHANGHAI BELLING CO., LTD.
LTD.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的文件,对公司、党委委员、股东、董事、 件,对公司、党委委员、股东、董事、高级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首席技术官(副总级)、总法律顾问。 秘书、首席技术官(副总级)、总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
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
公司职工、消费者等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
实践。
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
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