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4 15:31:51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0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经武汉市商务局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经武汉市商务局“武商务[2011]40 号”文件批准;在武汉东湖新技 “武商务[2011]40 号”文件批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914201007819530811。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19530811。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
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参照董事长的产生、
变更办法执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高司董事、监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董事、执委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执委会主席、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经董事会聘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经董事会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