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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4 15:32:30

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4 年 6 月 5 日,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科创新源”)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克”)与重庆合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合川管委会”)达成投资意向并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瑞泰克拟以总投资额 30,000 万元人民币在重庆合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散热模块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前次对外投资”或“前次对外投资项目”)。
为推进前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瑞泰克根据原协议与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平伟”)共同在重庆市合川区投资设立了瑞伟汽车部件(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伟汽车”或“项目公司”),由瑞伟汽车负责履行前次对外投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研发的全部义务。瑞伟汽车设立时,瑞泰克持有瑞伟汽车 51%股权,主营业务为钎焊液冷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为持续满足动力电池行业头部客户技术革新的需求,确保高端优质产能建设如配套麒麟电池、神行电池等产品产能规划的有效落实,瑞泰克计划进一步聚焦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大面冷却液冷板(也称为“高频焊液冷板”)业务。基于上述发展规划,为进一步聚焦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
股子公司转让其下属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瑞泰克与瑞伟汽车另一股东重庆平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瑞泰克持有的瑞伟汽车 21%股权转让给重庆平伟(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瑞泰克将持有瑞伟汽车 30%的股权,瑞伟汽车将变更为瑞泰克参股公司,瑞伟汽车
将不再是公司控股孙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5 年 7 月 17 日,
瑞伟汽车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2025 年 7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其下属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其下属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的议案》。因瑞伟汽车控股股东已由瑞泰克变更为重庆平伟,经公司与重庆平伟共同评估,为保证原协议继续实施及各方的权益,经重庆合川管委会同意,瑞泰克拟与重庆平伟、瑞伟汽车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权利义务转移协议》(以下简称《权利义务转移协议》或“本协议”),将原协议中的瑞泰克的权利义务均由瑞泰克转移至瑞伟汽车,瑞伟汽车同意原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让原协议中瑞泰克的所有权利义务,承诺将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瑞泰克的全部义务(以下简称“本次权利义务转移”)。
本次权利义务转移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自治文件,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为便于实施本次权利义务转移的相关事项,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落实本次权利义务转移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转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的签署等相关事项。
三、拟签署《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丙方:瑞伟汽车部件(重庆)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简称“项目公司”)
1、瑞泰克、重庆平伟、项目公司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原协议中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事项以及其出资义务已由瑞泰克、重庆平伟履行完毕外,原协议中所有“乙方(指瑞泰克,下同)”的权利义务均由瑞泰克转移至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已知晓并同意原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让原协议中“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承诺将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乙方”全部义务。
原协议中“项目公司”与本协议项目公司概念一致,均指本协议丙方,不涉及另行成立项目公司。原协议中应由“项目公司”履行的义务,项目公司应继续履行并独立承担责任。
2、瑞泰克、重庆平伟、项目公司三方确认在原协议生效后至本协议生效前,瑞泰克、重庆平伟、项目公司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向原协议任何一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存在其他潜在风险或其他可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事项。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瑞泰克不再享有原协议权利、履行原协议义务,项目公司应按照原协议约定履行所有“乙方”及“项目公司”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任何争议,应由项目公司与重庆合川管委会协商解决,属于项目公司责任的,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4、重庆平伟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应督促项目公司履行原协议义务。
5、本协议生效后项目公司因履行原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导致瑞泰克损失的,瑞泰克有权就其实际损失向项目公司追偿。
6、本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7、本协议自瑞泰克、重庆平伟、项目公司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叁份,叁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签署《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签署事项,不仅符合公司及瑞泰克整体战略发展规划,而且能够确保原《项目投资协议》的继续实施及各方权益;有利于公
司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本次权利义务转移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项目投资协议〉之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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