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08-24 15:32:13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订类
型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修改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订)》《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 (2025 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定,制定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修改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修改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修改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订类
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修改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
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 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 修改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
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
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公路工程施工总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 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
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古建筑
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 修改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 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 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
级...... 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
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
第十八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新增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 第十九条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修改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修改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修改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订类
型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修改
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修改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司股票在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