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4 16:24:41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5-08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在公司监事会不再设置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199.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 5,126,291,557股变更为 5,124,299,057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126,291,557 元变更为
5,124,299,05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12,629.1557 万元。 512,429.9057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 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关的权利主张。 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前述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管理人员。 前述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
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 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 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股份。公
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股本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汇丰
512,629.155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
股面值 1 元。 限公司、深圳市协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
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总
股本为 52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各发起人所持股份均是以公司设立前原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
折合而来,出资时间均为 2006 年 12 月
11 日;其中: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认购股份 2017.08 万股,广东省科技风险
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股份 1918.28 万股,深
圳市协迅实业有限公司认购股份 963 万
股,深圳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认购股
份 328.64 万股。
公司总股本为 512,429.9057 万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