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5 16:33:11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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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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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