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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6:36:13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的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的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七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年审计划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有关部门应予以解答,及时落实或整改,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和保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主审会计师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对年度报告中公司关联交易等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
(五)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根据需要提出实地考察需求,公司应予安排。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
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
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述会面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
会提交下述文件: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审议意见;
(三)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或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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