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6:36:1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正大 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 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五条 公司禁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一)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 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 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
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财务风险分析及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的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 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 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