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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5 16:35:4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现修改为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公司的股权结构。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会计凭证;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连续 180 日以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及全
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 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连续 180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进行。 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进行。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规的规定。
第十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本条规定行为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
责任。 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本项规定行为
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 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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