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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5 16:36:33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现修改为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公司章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公司章程、股东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审计委员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等重要文件置备于公 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等重要司,并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保存期 文件置备于公司,并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限内,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为: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为: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286,027,742 股,均为人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286,027,742 股,均为人民
民币普通股,每股面额为 1 元。 币普通股,每股面额为 1 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补偿以及其他任何财务资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外。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通过。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 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
执行。 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 第二十九条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序办理。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除外:
(一)减少公司资本; (一)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公司回购股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公司回购股
份。 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第(七)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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