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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6:37:0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和整改。审计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应跟踪落实和整改的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做专项汇报,落实和整改情况应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节 工作方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要求公司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前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后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且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前 1 日)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
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均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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