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5 16:50:12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估工作,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
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下设审计风控部办公室,设在审计风控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三、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
7.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8.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9.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10.审议风险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等;
11.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5.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四、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风控部负责做好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7.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8.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风控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审计风控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
6.其他相关事宜。
五、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六、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七、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 2024 年 4 月发布
的《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合并至《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修订